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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23
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无法理赔,法院判了!
入职后,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却无法理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湖南某建筑公司与安徽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了《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从2020年4月14日开始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建筑公司的委托,为建筑公司代理其员工工伤保险等缴纳和理赔事宜。2020年6月1日,
2024
07-02
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全部答复
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报(2014)5号《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
2024
07-02
67岁入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高院再审)
陈秀姑,女,1950年9月2日出生,2017年10月1日,入职永佳公司。2018年1月29日,陈秀姑的丈夫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陈秀姑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丈夫负事故主要责任,陈秀姑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5月14日,人社局认定陈秀姑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秀姑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1、陈秀姑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024
06-25
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身体不适到宿舍休息较长时间后病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1日,蒲某与重庆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为该院外科副主任医师。3月24日,蒲某在查完病房后,因感身体不适向主管请假,并于9时10分左右手捂胸口离开医院返回医院安排的宿舍休息。当天19时30分,蒲某向主管发送微信消息称:“某主任你好,今日上午突发胃肠炎,目前有所好转,我想明天休一天,周六周日正常上班,请给予方便,谢谢。”次日0时20分左右,蒲某在宿舍被诊断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
2024
06-19
下班途中车祸丧生,亲属能否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赔偿?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丧生工亡劳动者亲属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相应赔偿后是否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近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2021年7月21日,邓某入职某劳务公司,在劳务公司承包项目的工地上从事杂工,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700元。同年8月2日,邓某在步行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身亡,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邓某亲属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
2024
05-30
驾驶证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赔吗?
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案 情 简 介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
2024
05-30
受伤后未及时就医,事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案情简介李先生为某游乐场员工,某日在引导游客排队通行期间,不慎摔倒。当时李先生虽然左侧胸腹有疼痛感,但是自认为并不严重,于是就继续工作至当天下班。一周后,李先生由于左侧胸腹持续疼痛,无法坚持工作,就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四肋骨骨折。随后,李先生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游乐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李先生虽然在工作中发生摔倒情
2024
05-07
职工因工出差需乘车外出,在家等车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需乘车外出进行职务活动,在等车期间突发疾病,送往医院后不幸身亡。其亲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中层领导,2022年6月23日,李某主持紧急会议决定次日早晨与案外人朱某、刘某共同乘车到外地出差。6月24日7时许,李某在等待公司车辆到达期间感到身体极度不适,急返家中求救,其家属为其拨打急救电话,立刻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经抢救无效身
2024
05-07
最高法、人社部:员工诉请补缴社保怎么办?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24
04-25
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判决由侵权人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39079.50元。2018年12月10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宜兴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某受伤。2019年1月29日,宜兴市人社局认定,许某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同年7月,许某某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宜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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