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自动续保”健康保险却遭拒赔?法院这样判!

2023-10-17

李某通过微信为其父亲投保“百万医疗险”并选择自动续保,生病后却被拒赔,并被要求解除该份保险合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蔡甸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李某父亲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出院后。李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高血压二级病史,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要求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宣传“承诺自动续保”,遂向蔡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保险理赔款,并续签2023年度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李某父亲签订重大疾病险种之前,完全可以通过要求投保人进行健康体检等方式做出是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的决定。不应当利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免除自身“健康体检”的责任,不应该在原告提出理赔申请后再进行就诊情况调查,保险公司无权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但李某要求保险公司续签2023年度保险合同,系李某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是否继续承保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重新达成合意。李某选择的“自动重新投保”系到期自动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该产品,即便2018年保险单约定了自动续保,但该保险单有效期为一年,现行有效的保险单已明确约定不保证续保;同时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自动续保义务续签2023年度保险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付医疗保险费,并驳回李某续签2023年度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2021年1月11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故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只有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共同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使得保险真正发挥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器作用,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