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认为
自己在投保时如实回答了健康问询,并未隐瞒既往病史,已履行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并确认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辩称
陈女士在投保前曾多次因“结缔组织病”前往医院随访,而保险合同的询问事项中就包含了“其他结缔组织系统疾病”,陈女士却未告知自身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贾丹表示,“健康告知”是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对自身健康情况进行说明,通常采用问卷形式。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适时、明确、具体的询问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面对密密麻麻几百字的“健康告知”,部分业务员为图省事,直接引导投保人一键勾选,也有部分投保人随便填写后直接跳过,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在此提醒各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进行合理的提示与说明,给予投保人充足的时间阅读内容,帮助他们了解相关可能出现的后果。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也要认真阅读条款,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在确认无误后再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