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痣长在身上23年,投保后检查发现黑痣病变为恶性肿瘤,申请理赔却被拒绝,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案涉保险条款向原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件详情
法官说法
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通常将既往症列入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援引该免责条款作为不予理赔的抗辩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自己身体情况的义务。李先生的痣虽自幼生长,却直至其就医时才被确诊为恶性肿瘤,此前并无任何证据表明李先生知晓或应知晓该痣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明确具体的询问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投保人告知的事项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李先生投保时,公司对他身上的痣的变化进行了明确的询问。因此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投保时痣没有出现不适的症状,不能认定为其因有重大过失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虽投保人在合同中以声明形式作出其认可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意思表示,但既往症条款不应囊括所有不适症状,保险人也不得借既往症条款而不当限缩其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法条链接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图文来源: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武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