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关于交通事故中“医疗纠纷”的那些事儿!

2023-10-10

案说险

关于交通事故中“医疗纠纷”的那些事儿!


前言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却告知造成伤者死亡有医院的过错,要求医院共同承担赔偿,是不是保险公司故意拖延赔偿,想不赔呢?

    用真实案例给您“扒一扒”:关于交通事故中“医疗纠纷”的那些事儿!

案件经过

    客户宋江(化名 )驾驶小型轿车撞行人张飞(化名),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致张飞致骨盆骨折,医院在给张飞行骨盆手术治疗术后转入ICU,次日凌晨张飞突发意识加深,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提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交通事故造成外伤经手术治疗后,张飞生命体征已趋平稳,怎么会突然在ICU里死亡?我司工作人员调取张飞病历资料,医院存在漏诊肋骨骨折,因胸腔损伤,左胸腔积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医院在治疗上存在漏诊、未及时治疗过错,是造成张飞死亡的直接原因。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张飞家属,造成张飞死亡是医院的直接过错,保险公司可以配合其向医院索赔,但需申请医疗过错纠纷鉴定。张飞家属表示不理解,认为找医院赔偿费时费力,张飞是由宋江开车撞死的,死者张飞家属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6.9万元。

    参与法院庭审时,我司代理人直接追加医院作为被告参与庭审,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获法院支持。

    经鉴定医院对张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胸部损伤,对病情治疗不足、治疗方式欠妥等过错;同时多发伤容易掩盖病情致胸部损伤漏诊、漏治;参照《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同等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由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作用的大小;即医院对张飞诊疗过错中有过错,是张飞死亡的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医院对张飞诊疗中有过错,系张飞死亡的同等原因,故张飞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医院承担50%。判决医院承担2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6.7万。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 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需要启动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程序的方式较为特殊,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而法院在庭审中追加医院作为被告,是申请启动医疗过错纠纷鉴定的首要程序。

    张飞家属缺乏法律意识认为找医院打医疗过错纠纷赔偿费时费力,对保险公司先做医疗过错鉴定后再赔偿的建议最初未得到家属理解。但本案诉中启动医疗纠纷鉴定后,保险公司律师为张飞家属提供法律帮助,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付责任无需按交通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自负50%,最终张飞家属获赔金额高于其起诉金额2.8万,保险公司为维护受害者权益打赢漂亮的一仗。




转载于公众号:太平洋产险四川分公司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