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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30
驾驶证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赔吗?
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案 情 简 介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
2024
05-30
受伤后未及时就医,事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案情简介李先生为某游乐场员工,某日在引导游客排队通行期间,不慎摔倒。当时李先生虽然左侧胸腹有疼痛感,但是自认为并不严重,于是就继续工作至当天下班。一周后,李先生由于左侧胸腹持续疼痛,无法坚持工作,就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四肋骨骨折。随后,李先生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游乐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李先生虽然在工作中发生摔倒情
2024
05-07
职工因工出差需乘车外出,在家等车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需乘车外出进行职务活动,在等车期间突发疾病,送往医院后不幸身亡。其亲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中层领导,2022年6月23日,李某主持紧急会议决定次日早晨与案外人朱某、刘某共同乘车到外地出差。6月24日7时许,李某在等待公司车辆到达期间感到身体极度不适,急返家中求救,其家属为其拨打急救电话,立刻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经抢救无效身
2024
05-07
最高法、人社部:员工诉请补缴社保怎么办?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24
04-25
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判决由侵权人偿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39079.50元。2018年12月10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宜兴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某受伤。2019年1月29日,宜兴市人社局认定,许某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同年7月,许某某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宜兴市
2024
04-16
建筑公司支付侵权赔偿后是否有权按约全额向包工头追偿?
某建筑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没想到包工头手下工人在施工时不慎造成他人受伤致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案件。2019年5月,A公司项目经理朱某与李某就位于如皋某商业广场的项目签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约13000平方米门窗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李某,凡工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李某自负,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2020年
2024
04-09
建筑公司支付侵权赔偿后是否有权按约全额向包工头追偿?
某建筑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没想到包工头手下工人在施工时不慎造成他人受伤致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案件。2019年5月,A公司项目经理朱某与李某就位于如皋某商业广场的项目签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约13000平方米门窗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李某,凡工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李某自负,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2020年
2024
03-26
错过工伤认定期限还能申请赔偿吗?
工伤后错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应如何维权?还能申请赔偿吗?近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纠纷案件,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案情简介小林是A公司的员工,被派到B公司的办公场所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1月,小林在B公司做保洁期间不慎摔倒受伤,事发时正值B公司安装门禁的施工期间。同日,小林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小林多次到医院检查,还因术后问题住院医治,
2024
03-19
在两家公司同时就业,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小文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以其是兼职为由,认定该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工伤能否认定?斜杠青年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小文是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5点。为提升生活质量,2020年3月5日起下班后,他开始在一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件、分拣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6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下午5点半开始上班,工作时长3至4个小时,上下班需打卡考勤。2021
2024
03-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身体不适回家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身体不适回家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从这两条得知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中在“视同工伤”的情况中,存在一种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对于这一情况的理解,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一类案例是如果劳动者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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