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追加保险公司问题研究

2026-10-19
一、问题的提出

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时,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能否在诉讼中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有的法院同意追加,有的法院驳回追加申请,有的法院则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裁判标准的不统一,既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二、制度差异与法律依据
(一)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殊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仅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并未对非机动车设立强制保险。因此,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当事人自愿投保的商业责任险,与机动车交强险存在本质区别——这一制度差异,正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产生争议的根源。
(二)核心法律规范
1.《保险法》第65条
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两个前提下,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但保险公司仍需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会仅凭第三者主张径行赔付。
2.《民法典》第1213条与《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
上述条文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递进式赔偿顺序,并明确将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然而,从文义上看,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无法直接适用于非机动车场景。这种法律"留白",是实践分歧产生的深层原因。
3.《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及司法解释第73条
为追加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依据,但前提是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判断的关键在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与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构成"共同的诉讼标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
观点一: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理论依据: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对受害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将保险关系与侵权关系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契合《保险法》第65条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精神。
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5061号案:法院认定涉案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质上属于商业三者险,参照机动车案件处理模式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由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3031号案:法院从减少诉累、化解矛盾角度出发,准许追加并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7民终1472号案:法院判决承保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代为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观点二:不应追加为被告
理论依据:侵权赔偿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存在逻辑冲突;责任保险应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终2948号案:法院认为保险关系与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追加缺乏法律依据。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16937号案:法院认定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无须一并处理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侵权人可另行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1931号案:法院明确骑手商业险不属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的审理范围,追加缺乏依据。
观点三: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论依据: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无独立请求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既保障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典型案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15631号案: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判决相关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3635号案:法院将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判决原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
四、三种观点的评析
三种观点各有合理性,也均有局限:
观点一契合受害人保护与诉讼经济精神,但面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合并审理逻辑张力等挑战。
观点二逻辑严谨,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不利于受害人及时获赔,且忽视了《保险法》第65条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观点三是较为务实的折中方案,既不突破传统诉讼理论,又能使保险公司参与诉讼。但不能"一刀切"将所有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均列为第三人,仍需结合个案情形确定。
五、差异化处理建议
考虑到《保险法》第65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所要求的"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司法政策,对这一问题不宜采取"一刀切"的绝对立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构建差异化处理规则:
原告起诉时已列明保险公司为被告,或原告主动申请追加:法院应当受理,并可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法院应准许追加为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作为权利人对诉讼请求的处分应得到尊重。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不同意:法院应进行审查,但原则不应强制追加(尊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法院依职权追加: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有助于查明事实的,可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六、结语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追加保险公司的问题,表面上是程序问题,实则涉及侵权法与保险法的交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的多重价值考量。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各有其法理依据与现实考量。建议未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追加保险公司的规则予以明确,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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