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赔偿,请看史上最全的赔偿项目案件事实

2025-04-30

 

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系案涉车辆驾驶员,实际车主为孙某,该车辆挂靠至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经营,李某系受孙某雇佣,与某某物流公司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没有人身依附性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某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李某要求解除与某某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法院认定:某某物流公司虽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李某受到的伤害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其伤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某某物流公司承担的工伤责任属于拟制工伤,拟定工伤的情形不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某某物流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某某物流公司并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某某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物流公司以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抗辩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据《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某本案中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均属于上述工伤保险费用的范围,李某本案中所主张的各种赔偿依法应予保护,并由某某物流公司承担。

以下是各项目(赔偿支付)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本院根据在案证据,确定采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的2023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94元来作为计算李某月工资收入标准,故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7194元/月×9个月为64746元。

2.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到本案,因某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但某某物流公司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不能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减少李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物流公司仍应承担李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李某20242月9日摔伤,202410月31日被认定为工伤。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李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故李某的上述两项诉求应按照2023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94元/月为基数计算,即李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7194元/月×9个月为6474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94元/月×9个月为64746

3.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原告被诊断为左腓骨下断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因左腓骨下断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一审法院依法确定李某的停工留薪期按4个月计算。按照2023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94元/月为基数计算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7194元/月×4个月为28776元。

4. 关于医疗费。

根据前述认定。确定李某因本次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共计23324.83元,扣减吴兆明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某某物流公司应再承担李某的医疗费16324.83元。

5. 关于护理费。

职工工伤应由单位派人护理,单位未派人护理的情况下对职工自行护理实际产生的护理费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李某其家属属于务农人员,对其护理费应按照2024甘肃省农林牧渔业计算,即13228.4元(80473元/÷365×60日)。

 

6.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本案中,2024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为27044元,某住院治疗工伤26天,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771元(27044÷365天×40%×26天)。

7. 关于交通费。

李某伤后在甘肃省中医医院就诊,后转入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次,分别为20天、6天。结合李某住院治疗的往返路程、住院天数及因伤情严重亲属必要探望等,本院认为李某伤后支出交通费具有客观必要性,酌定支持李某产生的交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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