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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02
电动摩托车要买交强险吗?撞伤了人怎么赔?一文说清!
电动摩托活跃于城市农村的大街小巷,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层出不穷。那么,电动摩托属于机动车吗?需要投保交强险吗?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车主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吗?一起来看今日案例。2022年下半年某日,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慈利县城某路段掉头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
2023
12-26
无证醉驾两轮摩托导致被载人重伤会怎么判
无证醉驾两轮摩托导致被载人重伤会怎么判1、无证醉驾两轮摩托导致被载人重伤,交警队如果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按交通肇事罪判罚。2、可能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2023
12-26
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怎么办
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怎么办1、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不积极赔偿,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判刑。2、如果犯罪分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据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2023
12-26
交通肇事罪哪年入刑
交通肇事罪哪年入刑1、交通肇事罪于1997年修改刑法时确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
12-26
酒驾致人重伤会怎样
酒驾致人重伤会怎样1、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的,要依据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1)如果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2)承担主要以下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023
12-26
买了事故二手车,可以申请保险理赔吗?
交通安全对于每一位车主来说都很重要,交通事故保险也为车主们上了一道安全锁。有些发生事故的车辆会以低价转让,那么,买了事故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赔偿吗?(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这天,晨晨(化名)开车在高速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晨晨便想将车辆转卖出去,并约定车辆的保险理赔款29.5万元归买家所有,同时,买家需要以晨晨名义索赔。阿耀觉得二手
2023
12-26
交通事故中71岁老人主张误工费法院:支持!
年满71周岁的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除了医疗费外,其产生的误工费能获得赔偿吗?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图源网络 侵删) 2023年1月18日,原告老李驾驶电动车外出购物,与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老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司机吴某系主责,原告老李系次责。事故发生后,老李住院治疗12000多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老李起诉至平江县
2023
12-26
机动车交通事故维权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维权指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逐年攀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多万起,交通安全问题与大家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如果事故各方之间、与保险公司之间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参阅本文,获取四大招式,成功维权。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需要由适格原告提起,并有明确的被告。问
2023
12-25
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承包人,雇员事故伤害谁担责?
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承包人,雇员事故伤害谁担责?1、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并不存在事
2023
12-25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 文 机 关:劳动部(已变更) 发 布 日 期:1996.11.07 生 效 日 期:1996.11.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重庆市劳动局: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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