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的 答复 〔2005〕刑监他字第 12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陈文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黄金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售机动车的违法行 为,不是导致或促使被告人陈文海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损伤的原因之一,不构成致 害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原一、二审再审判决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黄金章负赔 偿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附带民事被告人赖永棋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出售机动车,依法仍为该机动车的所 有人。其对该车发生的交通肇事致人损害的后果,应依照国务院 1991 年 9 月 22 日 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即在被告人陈文海 暂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负垫付责任。 第 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