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一年后起诉要求赔偿终身护理依赖费,法院支持吗?

2024-06-19

小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已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等方面的赔偿,一年后又要求肇事者、保险公司赔偿终身护理依赖损失费,法院支持吗?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小美搭乘其丈夫小帅驾驶的摩托车下班回家,小帅在途经十字路口灯控路段时,被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造成小美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帅负次要责任,小美无责任。

2020年12月,经过鉴定,认定小美头部损伤、胸部损伤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给小美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388429.98元,小美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了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小美需要终身护理,但因小美受伤之日起满一年才能就终身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因而当时未能就终身护理依赖损失一并诉至法院解决。

2021年12月,小美的亲属单方委托鉴定中心就小美的精神状态、护理依赖进行评定。经鉴定,小美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就终身护理依赖鉴定事宜,小美的亲属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再次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小美违反一事不再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并申请对小美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认为小美的护理依赖最长不超过5年计算,5年以后再重新鉴定,小美的诉请的赔偿费用过高。

2022年3月,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小美的精神状态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目前构成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标的额系因小美于2022年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请求被告承担长期康复护理费用,与小美诉请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项目并非同一项目,故不属于重复起诉。

关于赔偿费用的认定,小美于2020年定残,2022年经鉴定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部分护理依赖,法院从定残后开始计算小美的长期护理康复费。结合小美受伤前后变化,法院对小美的护理期限暂计为10年,对其部分护理依赖系数酌定为50%。被告刘某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小美该项损失。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美护理费233856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本案中伤者在受伤后七个月进行了伤残鉴定,一年后又就精神状态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符合《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规定: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因此,护理依赖损失费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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