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道路边的机动车爆胎致人损害属于交通事故

2025-03-07


[规则解读]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轮胎突然爆炸致路人受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定义的要件的,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要览]

一、 基本案情

参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1265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妻子刘某沿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步行至浦东花园路段,遇到被告魏某所有的苏HB31××号厢式货车违法停放在路边,在绕行到该车后轮处时,该车后轮突然爆炸,原告夫妻均被轮胎爆炸的气流击伤。由于被告魏某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违章停车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被告淮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系苏食公司职工,是从事职务行为,被告苏食公司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6 234.28元。

二、 审理要览

  关于涉案事故的定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实际使用人疏于维修保养,未定期进行胎检,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该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有关交通事故定义范围,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涉案事故是否作出交通事故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淮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淮安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各项损失合计20 447.48元,一次性支付被告魏某垫付款5 665.94元;驳回原告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淮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则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停放在公共道路边的车辆因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损伤,是否以道路交通事故论?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加害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时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能否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诸多模糊的认识,其不仅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争议,而且公安交警部门也存在对此类事件难以作出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法院对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充分论证后,最终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作判。

  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在前面相关案例中已作分析。

  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其有如下构成要件,即车辆、道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车辆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伤害及其因过错而发生等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尽管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仍应认定为是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性质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依法不能免责。被告魏某与淮安保险公司均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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