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是否属工伤

2025-05-10

   职工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是否属工伤的问题,应区别情况适用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受伤职工的情形应适用该条例第(六)项的规定来认定和处理。2010年修订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又对第(六)项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直接采用的是“交通事故”表述,未再使用颇具争议的“机动车事故”表述。同时,规定了职工的责任大小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被修订,因此,应当就事故发生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后加以区分法律适用。对于修订前发生的事故,涉及如何正确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而对“途中”的理解,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上下班的必定路线;另一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指的是若遇路线戒严,或发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线,也应视为“途中”。严格来说,“机动车事故”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事实概念,但通常按交通事故来理解和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城市供社会机动车辆和行人行走的地方,应认定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但也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确实存在单方面引起的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因此,即使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所称的“机动车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事故认定,也并不排斥自己驾驶机动车摔倒受伤应认定为事实上的交通事故。而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不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如果事故发生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如果是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工伤。这样,职工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受伤,是自己责任造成,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