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

2025-04-30

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一定认定不了工伤?一般情况下,是的。工伤的认定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实践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即使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就是说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即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认定条件

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劳动者想认定工伤,一般需满足以下几点:

1.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或者个人没资质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2.劳动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用工方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且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劳动者受伤的情形必须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4.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建议

工伤法律制度的建构根植于劳动者权益系统性保障的立法本旨,尤其在建筑行业等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用工主体多元的领域,更彰显其特殊的制度价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主体(俗称"包工头")时,即便实际施工人员与企业未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仍应承担"拟制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一法律拟制突破了传统契约关系理论,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从风险防控视角,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杜绝向非法用工主体分包工程。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负有法定监督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建议采取以下维权路径:首先,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次,系统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工友证言等证据材料;最后,若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认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明确将违法转包情形纳入工伤保险责任范围,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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