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编号 2023-12-3-007-002)
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属于社会保险类行政纠纷。此类案件的行政确认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不仅涉及实体权利的判定,还涉及诸多程序运行环节,争议解决的持续周期相对较长,最终关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
2021 年 5 月 1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指出: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 800 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的占比超过 80%。工伤认定类争议在涉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争议中的权重,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评析的案例,即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 2023-12-3-007-002 参考案例:"胡某业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下文将围绕工伤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注销登记与工伤认定程序的关系等维度,重点辨析"用人单位的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这一问题。
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工伤认定申请人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仍应当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质言之:工伤事故已经发生,无论工伤认定申请人是否已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均不能仅因用人单位注销登记而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正确的做法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构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依照我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016 年 6 月 30 日: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某某公司")登记成立。
2017 年 11 月 13 日:胡某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无责任。
2019 年 1 月 31 日: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18)第 313 号仲裁裁决,确认胡某业与沈阳某某公司在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9 年 3 月 29 日:沈阳某某公司注销登记。
2019 年 4 月 3 日:胡某业向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浑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日,该局以申请不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16 条第 2 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胡某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浑南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2019 年 10 月 31 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 0104 行初 253 号行政判决,撤销浑南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020 年 6 月 3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 01 行终 48 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裁判立场一致: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前注销登记,不构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合法理由。
广义上的工伤认定标准,包含三项要件:
要件 | 内涵 |
主体要件 | 合法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雇工 |
关系要件 | 用人单位与职工或雇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客观要件 | 职工或雇工的伤害符合《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属于第 16 条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排除情形 |
狭义上的工伤认定,仅指广义工伤认定标准中的客观要件。
就主体要件而言,工伤认定应当发生在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2 条从用人单位与职工、雇工两个侧面规定了工伤保险范围,采合格劳动者标准兼采用人单位标准。据此,工伤认定审查程序中须同时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与劳动者资格:既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组织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要审查职工、雇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由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案件中的必经环节。
1.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含两部分:
其一(第 2 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此部分涉及用人单位与职工、雇工之间的工伤认定处理;
其二(第 66 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部分适用的前提,是单位不具备组织性要件,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适格用人单位主体,但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仍依法按一次性赔偿处理,具体可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办理;若因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2.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认定
工伤认定的基础,在于用人单位的确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问题常生争议,例如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关系、承包关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的确定。
就本案而言:沈阳某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注销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胡某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生事故受伤,2019 年 4 月 3 日申请工伤认定。沈阳某某公司恰恰在胡某业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前注销登记。此时需要判断:沈阳某某公司是否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对此,评析意见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中对"用人单位"宜采扩张解释——既指存续状态的用人单位,也指已注销的用人单位。不论注销与否,只要其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即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注销,与工伤认定程序无关。
浑南区人社局仅以沈阳某某公司注销为由不予受理,不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认定的基本法理。进一步而言,若因用人单位组织注销、不具备组织合法性而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实为变相地以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合法惩罚合法的职工,令职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显失公平。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只要不属于《条例》第 16 条规定的排除工伤情形,且具备《条例》第 18 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即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如上所述,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关系要件。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中的劳动关系,宜采限缩解释:此处的劳动关系,应解释为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构成工伤认定的关系要件。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即便用人单位注销,当然不属于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办法》第 16 条第 2 款关于"用人单位注销登记不予受理"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机械适用该条款,将与《条例》第 1 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相悖。胡某业工伤事故的发生在前,沈阳某某公司注销在后;发生工伤事故时公司存续,双方劳动关系确定。因此,即便在胡某业申请工伤认定前公司已经注销,也不影响用人单位主体要件与劳动关系关系要件的认定。浑南区人社局对胡某业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能成立。
关于劳动者受伤在先、用人单位注销在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按主体的典型性,可从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两个层面展开。
1. 公司注销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
如本案中胡某业被依法认定构成工伤,而沈阳某某公司已经注销,则工伤待遇支付的责任主体不再是该公司,而转为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或者承诺承继原公司权利义务的主体。
依照《民法典》第 70 条、《公司法》第 232 条、第 233 条、第 235 条、第 238 条等规定:
公司解散时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6 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可见,公司注销,公司债务并不"勾销",只是用人单位主体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出现分离。
2.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
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 2 条,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资格的确认。注销登记仅使其丧失经营资格,但不影响其注销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对此,可依《民法典》第 56 条第 1 款的精神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工伤认定,不以用人单位注销登记与否为转移。 判定工伤的核心,在于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虽已注销,但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继续处理。
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而非以工伤认定申请时或工伤认定结论作出时的主体状态为标准。
工伤保险本质上是社会保障,应当以有利于劳动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本位。
声明:本文系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编号 2023-12-3-007-002)评析文章的整理改写,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原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发布请遵守原平台授权约定并标注原始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