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典型案例:超龄农民工午休病亡,视同工伤!

2026-08-07

工伤认定事关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用工风险防控的核心重点。

 

现如今,平台经济蓬勃发展、超龄再就业群体持续增多,工伤认定案件愈发复杂。新就业形态用工、超龄劳动者务工、行民交叉争议等问题频发,让工伤纠纷成为劳动争议中的高频难点。

 

近日,昌平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当前工伤认定案件痛点,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多项争议难题的裁判标准,为劳动者维权、企业合规用工提供清晰指引。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60周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入职某建设公司工地从事杂工工作。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休息制度及打卡管理制度,工人工作全程由工地统一安排、管理。

 

2022年11月20日14时,韩老汉在午休期间突发身体不适,紧急就医检查,被确诊为呼吸衰竭、脑梗塞、急性心肌梗死等重症,随即转入CCU抢救。历经48小时抢救,韩老汉于11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韩老汉家属先行起诉,请求确认韩老汉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23年9月,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二、双方争议焦点

 

建设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核心理由有二:

 

1. 双方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满足工伤认定的基础前提;

2. 韩老汉系午休时间发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建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

 

1. 超龄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韩老汉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封闭式工地工作,全程接受用人单位考勤、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双方存在紧密的人身、管理依附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适用条件。

2. 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工地全日制工作模式下,午休是保障劳动者体能、维持后续正常工作的必要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范畴。

韩老汉在午休期间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四、法官权威普法提示

 

1. 退休年龄≠工伤认定“免责金牌”

 

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非剥夺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利,不能单纯以超龄为由排除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法、人社部相关规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用工单位聘用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依法认定工伤;

超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按项目参保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样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

 

2. “工间休息”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非局限于直接劳作时段和作业区域。

工作前后的准备、收尾工作,工作间隙必要休息、合理加班时间等,均属于工作场景的合理延伸,期间发生符合条件的工伤事故,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3. 双向用工风险提示

 

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需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社保养老待遇情况,留存工作证据,保障自身维权基础。

 

对用人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针对超龄务工、灵活就业等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需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落实用工保障,做好风险防控,规避工伤赔偿纠纷。

 

五、结语

 

工伤保障是劳动者的“安全底线”。无论是全职在岗职工,还是超龄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合法的劳动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主动担责,筑牢用工安全防线;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留存务工凭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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