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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如何把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023-07-15
工伤认定中,如何把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作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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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已故)系某公司员工。2020年8月17日,张某正常上班,下午17时29分左右,下班离开单位,19时02分17秒,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ATM机取款3000元。同日19时13分许,张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无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某县人社局认定张某发生事故时属于“上下班途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关于合理时间的问题。
某公司主张根据导航软件计算,张某从单位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需要17分钟,但该时间仅是理想状态下的用时,未考虑驾车人的驾驶速度差异性、当日路况、取款排队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等因素。从张某17时29分离开单位,到19时02分完成取款,再到回家途中19时13分发生交通事故,用时并未明显超出合理时间的范围。
综上,张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情形。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较早步入法制化路径的社会保险项目,也是法律规范较多、争议较多的社会保险项目,特别在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界定,一直是工伤认定和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也就没有赔偿责任。
人的一生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有的意外可以避免,有的意外避免不了,有的意外可以依法获得赔偿,有的意外只能自己承受一切损失。工作和生活中,大家要谨慎出行,避免因疏忽或违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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