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 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 17 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 0004 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 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 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