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少年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方法

2023-03-20

(八)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 方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 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局、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 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 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 兜底线、织密网、建机 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 伤风险和维护劳动 者工伤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 家 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试行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 伤保险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 参 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 称“村(社区)两委”)可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为其所属的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 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 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 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 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 位 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 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 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两 委人员”)。 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 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 其所在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 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出 台实施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 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 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 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 关参保单位负责。 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可在省本级参保。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 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 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 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 险。 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从 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 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 属地办理单项参 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 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 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 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条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 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 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 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300%范围之 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 情况予以申报。 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 月平均 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 7 1 日至次年 6 30 日止。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 伤保险费,申报缴款期 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 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条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在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 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 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 伤保险权利义务(参见附件 1,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 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 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 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 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 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 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 两委等参保单位,不 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 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 照《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 保 险以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不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范围。 在办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应审核其工伤保 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 材料,未参加工伤 保险(包括受伤时工伤保险关系未生效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 不属 于劳动关系的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标识属于单项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村 (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 其参保单位和所属的村(社区)两委,实习学 生的工伤认定文书 应载明其参保单位、从业单位和所属学校(参见附件 2o 从业 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应与 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 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 一致。 同一个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 应重复认定工伤。原已 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 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 危害因素导致的新 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第九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 (社区)两委人员,按规 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 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伤残津贴、病残津 贴、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 委人员,在从业单位或村(社区) 两委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参照 《广东省工 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伤残退休,工伤保险基金以其 原伤残津贴、 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准进行补差计发 伤残津贴费用。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 两委人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在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 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其申 请而核发,在未领 取期间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基金 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 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 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因工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其雇佣期、用 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 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 按规定支付有关工 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 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村 (社区)两委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 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 条例》《广东省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 亡赔 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 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被认定工伤的从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以外,依 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得赔偿权利的,有权依法向从业单位或相 关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 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 企业、兼职创新、在职 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 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 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 保 险。 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 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 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 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或村(社区)两委人员等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 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为其申报缴纳工 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为其所使用 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 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 按照处理劳动争 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从业人员被认定 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用人 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 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 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 办机构多发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 伤保险条例》《广 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作业的从业人员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 职业 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 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 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 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 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 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和工伤 保险经办服务、工伤保险 信息系统调整、基金风险防控等工作, 可按规定使用工伤取证费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工 伤认定工作效 率。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财政专户核算、基金划拨 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参保征缴和征收信息系统调整等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 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4 1 日起执行,试行期 2 年,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 其规定。在试行期间,对规定的特定人员 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 分析评估,可根据 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收 支情 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保证试行工作安 全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1.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 伤保险承诺书(参考) 2.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 附件 1 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参考) 本单位(组织) ,根据《关于单位 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 工伤保险的办法 (试行)》(粤人社规〔202055 号)规定,本单位(组织)自愿 选择 为所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现申请办理 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填报和确认: 一、确认适用情形 (一)确认单位(组织)类型(唯一选择) □企业(非家政服务企业、非互联网平台企业)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 □互联网平台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村民委员会、村党委(总支、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 党委(总支、支部) □其他从业单位(组织) (二)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型(据实多选)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 □已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人员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新业态从业人员(网约车、快递、送餐等) □实习学生(含勤工俭学学生)、见习人员 □村(社区)两委人员 □志愿者 □其他从业人员 二、作出承诺事项 (一) 本单位(组织)承诺遵守《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 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 社规〔202055 号)规定,自愿为本单位使 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 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 纳 工伤保险费。(二) 本单位(组织)承诺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村(社区) 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 伤保险和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 务,并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三) 本单位(组织)承诺已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并未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 保险,否则将依法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 本单位(组织)承诺未为与本单位(组织)无从业关 系的其他人员办理单项 参加工伤保险(即“挂靠参保”等),否则可 能导致其人员不能被认定工伤。 (五) 本单位(组织)承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 按规定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并配合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如虚构工伤事故或 伪造工伤材料等骗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关提示事项 (一)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 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 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该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对因工死亡人员 当月应继续为其申 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便 衔接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二) 从业单位(组织)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 生培训教育,按规定对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提 供相应劳动保护,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三) 从业单位(组织)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比如停工留 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 助金等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处理办法, 鼓励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提供更 好保障。 口申请人承诺:本单位(组织)已阅知本承诺书,确认填报 信息属实和遵守所承诺 事项,如有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 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组织)盖章 附件 2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参考)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参保类型: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 所属村委员会、居委会(村(社区)两委类型): 所属在读院校 (实习学生类型): 从业人员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年—月—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 核实情况如下: ……(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诊断时间、受 伤害部位(职 业病名称)、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等情况)。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条第—项之规定,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或视同)。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曰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参保 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 12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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