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1-89)
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A
【解析]本题的难点主要在于判断:在题干所述情况中,法究竟对谁发生了作用。如果仅是对行为人本人发生了影响,那就是指引作用;如果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那就是评价作用;如果对于行为人本人、不特定的旁观人等均产生了影响,则是教育作用;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相互预测对方的行为产生作用,那就是预测作用;如果是以处罚、处分或制裁的方式作用于违法行为人,那就是强制作用。本题的问题是: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体现了什么作用?题干指出:“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可见,相关刑法条款只是对高经理等行为人本人产生了引导功能,属于指引作用,因此A项正确。其他均不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