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2023-03-06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不一定自然终止。

  【评析】

  笔者同意此种意见,理由如下: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条件。对于法定退休年龄,我国虽有一般性规定,但基于不同时期的政策也有差异性规定,根据劳动者性别不同、从事工作内容不同、劳动能力状况不同及是否可以满足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等区分不同的适龄群体。如对于农民工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也有特别的规定,其中劳社部发[2001]20号文《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女职工满55周岁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同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故对于劳动者个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性较强,应以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核为准,这也是劳动合同的社会法属性所决定的。

  2.至于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实践中没有异议。从适用法的角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系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充,法律并没有把“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规定为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应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完整的表述应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规定亦可以印证,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依据。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律解释上,也应遵循相同的法律精神,即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讨论仅针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如对于与明显超过一般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情况等,则应另当别论。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亦自然终止。该制度主要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在法律上设定其劳动者资格终止的制度,不会影响其生存,同时也是对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故不再将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也只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其基本生活尚得不到保障,仍然是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需要劳动法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不宜剥夺其劳动权利,从而简单认定劳动者资格终止。故劳动者在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申请确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并不违反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要求,从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视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4.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回应中国社会现状和群众诉求。随着我国人口呈现老龄化趋势,延长职工退休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宜简单统一认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综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其是否继续具有劳动者资格还需与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综合考虑,不能仅以退休年龄作为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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