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满12分被扣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24-11-21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18时32分左右,宋某驾驶小轿车在如皋市某砂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在砂石路上停留的邱某,致邱某受伤,车辆损坏。宋某送伤者去医院治疗,后撤离现场于次日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被依法扣留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观察疏忽,未确保行车安全;邱某无与该事故发生有因果联系的违法行为或过错。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宋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的无照驾驶。驾驶证作为行政许可的内容之一,旨在认定驾驶人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驾驶证暂扣,是驾驶人驾驶行为不当而引致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把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是驾驶人驾驶行为不当而引致的行政处罚。该规定把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同时列为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均归于丧失驾驶资格的行为,应认定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无照驾驶的免责范围,故保险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告宋某追偿。

 

  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9433.6元,扣除事故后垫付的18000元,仍需给付11433.6元。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为11352.85元,由被告宋某赔偿。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等情况。本案中宋某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即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宋某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被依法扣留后驾驶机动车,属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难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将车借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人,驾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而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案交通事故,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机动车的所有人徐某存在两个过错行为,一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登记车辆且未投保交强险,二是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法院根据两者过错程度的大小,分别确定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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