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委员和村委会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2023-03-21

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民办非企业,故村委会委员与村委会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法信大纲 社会法 > 劳动法律制度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纠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劳动关系的认定 > 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 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与村委会、居委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文章属性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例撰稿人】王艳艳;高忠祥 正文 案例要旨 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民办非企业,故村委会委员与村委会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村委会 委员因工受伤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但其为了防止他人民事权益受损而导 致自己受损,他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包某诉某村委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包某系某村村委会委员,今年7月一天晚上在村委会办公楼值班时被一入室行窃的歹徒李某殴 打致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被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家人又不愿代他赔偿。因为不属 疾病范围该县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包某住院所花的1.1万元除村委会垫付3000元外其余均自掏腰包 。包某认为自己因公致残,在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果后,向县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赔 付经济损失并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今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村委会委员究竟能否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呢?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 当补贴。村委会委员并不是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由此看出其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 动关系,又非个体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 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下,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那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加害者又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包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给出同样答案。去年7月 1日实施的《侵权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包某夜间在村委会值班为保护村集体财产受伤,集体受益,村委会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 作为受益人,在侵权人李某无力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 通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费用。后经法院调解,村委会一次给予包某1.5万元经济补偿。 村干部“官”虽小,但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建议政府相 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院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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