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中,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同时获赔?
关于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同时获赔,司法实践中一度出现过争议,曾有过认为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同时获赔的判决。如在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发生工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生效判决已判令案外人支付相应的误工费。该误工费对应的期间中已包含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情况下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产生基础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总第295期)在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明确指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二者都是因受伤医疗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但二者实际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其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即该部分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责任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该部分赔偿应由侵权人支付。
据此可知,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中,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同时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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