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参考案例:发生事故时驾驶员身处车外,驾驶员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2024-09-09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张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原判决以发生事故时张某所处的物理位置判定其属于第三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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