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是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理赔工作做得好,被保人的损失才可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可能发挥,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信誉才可能提高;另一方面,通过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的质量,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在理赔时应注意: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
2.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注意力,避免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免赔额的规定是国际和国内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
保险理赔的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赔偿的了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