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司内触电身亡,工伤认定后,法院判赔106万

2024-03-05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今日头条@头条帮忙 接罗先生反馈,其胞弟罗某在所在公司风机房触电身亡,次日被同事发现,用人单位和家属签赔偿协议60万元了事。赔付后,认定为工伤,判赔106万余元,用人单位认为有协议仲裁委管不着,迟迟未支付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


此事的最新进展为, 法院判死者亲属胜诉,用人单位尽管不服,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工伤差额”。


意外身亡

上班时被电击 身亡认定了工伤难赔偿


罗先生的胞弟罗某此前在四川省通江县龙腾玻璃制品公司上班,工作了近1年,于2022年1月11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内不幸死亡。

 “他是开机器的,配电室和风机房都在车间里。警方认定人在配电室内身亡。我们家属赶到现场是下午5时许,刚开始公司人说是下班死亡,赔了60万元,并签了协议,就是后续跟公司没关系了。后期保险如果赔了,公司要把保险的钱收走。”罗先生说,该公司在弟弟工作期间始终没有买过社保,出事后他到处找证据并投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2月28日已出具,2022年12月24日家属才拿到。

今年2月,罗先生一家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此前的赔偿协议,按照政府部门认定的执行。“但公司坚持认为他们付了60万元就了事了,协议生效的前提下工伤认定就无效。”罗先生说,仲裁结果是公司要赔付106万余元,核减60万元,还要付46万元。公司不认可又上诉至法院,今年7月法院判决了要赔。“9月公司给我们付了10万,目前还有36万余元未赔付。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公司没有钱终结执行,然而公司运行得好好的。后来又说是一个月给我们赔2万元,分18次付完,我们不同意,要求对方一次付完。就是每月付2万元,9月到现在也好几个月了,一直没有付过。”罗先生不解,一路胜诉,为啥就执行不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罗先生提供的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回复、法院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2021年2月,刘女士之子罗某到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处上班,从事钢化炉上片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2022年1月10日21时36分,罗某进入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工厂的风机房。1月11日,龙腾玻璃制品公司的员工(罗某的同事)进入风机房发现罗某躺在风机房的地面上已死亡。龙腾玻璃制品公司报警后,1月13日,通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调查后出具《死亡证明》,结论为:“2022年1月11日,罗某被发现在通江县的龙腾玻璃制品公司配电室内死亡。经尸表检验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综合分析推断:罗某系意外电击死亡,排除刑事案件”。2022年1月27日,通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罗某死因分析意见》,结论为“罗某系电击死亡,死亡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22时左右”。


龙腾玻璃制品公司

已签协议赔了60万元  有《协议书》仲裁委无权管

关于罗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此前经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但龙腾玻璃制品公司认为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2022年4月14日,龙腾玻璃制品公司不服上述仲裁,向四川省通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法院受理后,诉讼中龙腾玻璃制品公司认为该案应向四川巴中市中院提起诉讼,4月19日申请撤诉。4月20日,通江县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书并送达该公司。巴中市中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由通江县法院受理,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后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再向通江县法院提起诉讼。

“罗某死亡的事实和双方达成的赔偿60万元协议予以确认,但《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协议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刘女士申请仲裁撤销协议书并按工伤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该公司称,2022年1月13日原告龙腾玻璃制品公司与被告刘女士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而《协议书》内容已经完全履行,“《协议书》在未经法院撤销前,通江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管辖权,刘女士要求仲裁委予以撤销,撤销该协议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据此,《协议书》在未经法院撤销前,仍然合法有效,故刘女士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畴。”


赔偿协议

公司一次性赔付60万元 后续保险赔付归公司

2022年1月11日,刘女士向其子罗先生等人出具《委托书》,载明“全权处理罗某在龙腾玻璃制品公司上班死亡事宜”。

2022年1月13日,龙腾玻璃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罗先生等人达成因罗某死亡的赔偿《协议书》,其中龙腾玻璃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方,罗先生等人为乙方。主要约定,甲方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亲属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6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于次日前将死者罗某火化,费用甲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以本赔偿协议约定金额为限(含保险赔偿费用),甲方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自愿将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让渡给甲方,必须提供保险理赔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保险理赔款归甲方所有。上述《协议书》签订次日,龙腾玻璃制品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刘女士支付了罗某死亡赔偿金和殡仪馆火化的相关费用。


工伤认定

公司赔付后申请了工伤 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2022年1月27日,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向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罗某死亡的工伤认定。2022年2月28日,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为:罗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受访者供图

罗某的亲属和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在收到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

认定工伤是事实 公司违法未为其参保


今年2月1日,刘女士向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撤销此前和龙腾玻璃制品公司签的《协议书》,同时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参与事故处理人员费用等120多万元,已支付的60万元扣减。

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罗某在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处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该仲裁委认为,罗某死亡属于工伤,应当按照工亡待遇进行赔偿。刘女士与龙腾玻璃制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委员会虽无法予以撤销,但罗某的工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罗某在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处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给其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也是存在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刘女士之子罗某的工亡待遇应由龙腾玻璃制品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进行赔付。

对于刘女士主张的费用,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果后,在今年3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龙腾玻璃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女士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费407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2000元。


法院判决

罗某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 家属有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通江县龙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女士劳动争议一案,通江县法院于今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2022年1月10日,罗某在被告处工作时触电死亡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罗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用人单位、第三者或劳动者个人,受伤害者都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伤费用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补偿,用人单位不承担补偿责任;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罗某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有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7月27日,通江县法院判决,原告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在20日内支付被告刘女士因罗某工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060950元,核减已支付的600000元后,应支付460950元;驳回通江县龙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1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起诉?

对仲裁不服实为对支付意见不服,诉讼目的是不再向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对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服,虽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但诉讼理由是对裁决支付费用的意见不服,而诉讼目的是不再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涉《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通江县法院管辖。

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在向该院提起诉讼后,是因对法律规定的管辖理解错误才撤诉向四川省巴中市中院提起诉讼,但中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依法应由本院受理在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向本院再次起诉。为解决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受理该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2

达成协议赔付了,家属可否再申请劳动仲裁?

不参保、赔偿前不申请工伤、赔偿金额远低于标准还不告知,家属反悔没问题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以保障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亲属获得医疗求助或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或亲属支付相关费用。

罗某在龙腾玻璃制品公司工作,该公司却未为罗某参加工伤保险,且在罗某死亡后与家属协商赔偿前,既不申请工伤认定,也未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损失。双方虽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但《协议书》未明确载明被告方放弃了工伤保险待遇,也未载明放弃工伤保险待遇与《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款的差额,该协议并不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等达成的协议,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应为无效。

家属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视为其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反悔。据此,家属申请劳动仲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争议焦点3

到底该不该按工伤赔?仲裁金额、标准合法合规,法院予以认定

此外,罗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也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通江县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依法对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认定和处理。依据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的金额、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定。


最新进展

12月14日罗先生的执行款已经到账

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迟迟难支付,罗先生向信访部门反映此事,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一直在协调处理。12月12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罗先生称,执行款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最近几天将转给罗先生。

12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通江县法院执行局,负责此案的法官说,当天通知罗先生来签字执行,预计第二天就能到账。

12月14日发稿前,记者获悉,罗先生的执行款已经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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