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记满12分被扣留,
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商业保险赔不赔?
近日,临湘市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余某驾驶小轿车与前方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卢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余某驾驶证因被记满12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
卢某家属与余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余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在驾驶证记12分并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涉案保险合同已将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作为免责条款进行了约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可以只尽到提示义务。
余某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以加大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余某上诉,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三者险不予赔偿”,因该免责情形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仍需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驾驶证被记分后应及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驾驶员被记分达到12分之后,请自觉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待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再继续上路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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