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约定一次性赔偿后,能反悔吗?

2024-05-16

随着机动车普及率的持续提升,交通事故纠纷也呈不断增长趋势。发生交通事故后,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和摆脱纠纷困扰,往往与侵权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俗称“私了”。协议签订后,受害人认为自己“吃亏”了,能反悔吗?


2022年5月,范某驾驶小型客车倒车时,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徐某在此次事故中腰椎受损,住院治疗数日。出院后,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介入,与徐某协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事宜,徐某遂与范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经协商一次性包干赔偿(包含医药费18000元、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6150元),所有费用1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完成支付。双方同意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结案了结。”交强险承保公司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徐某支付完毕。后徐某又产生治疗费用若干,遂将范某、交强险承保公司、商业险承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 院 审 理

审理过程中,徐某称前期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该协议签订于徐某完成治疗并出院之后,此时其应已对自身伤势程度及恢复具有了正确认知,且结合徐某后期康复情况综合评定,该协议中各项应赔付项目均已全部涵盖,且赔付金额与徐某实际产生的损失差异不大,赔付标准均在合理范围内。

故法院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交强险承保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徐某无权再行主张。徐某前期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18000元的部分,以及后续产生的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可在商业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法 官 说 法

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对于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又重新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协议是否已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对是否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分别作出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日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因此,交通事故中已签订赔偿协议的受害人一旦认为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要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来源丨葛洲坝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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