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后再次饮酒,试图遮掩换来更重处罚

2023-09-26


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为逃避惩罚再次大量饮酒并报警,以制造仅在发生事故后饮酒的假象,这种情况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5日13时许,网约车司机赵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送乘客发生交通事故。赵某为了逃避惩罚,掩盖其酒后驾车的事实,制造其仅在事故后饮酒的假象,再次大量饮酒后报警,向民警谎称其因发生交通事故心情烦闷,故而饮酒。经民警调查发现,赵某在当日12时许有饮酒的情况,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1.2毫克/100毫升。




审理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某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系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赵某的量刑情节,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近年来,乘坐网约车出行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交通方式之一。网约车司机作为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其驾驶行为关系到乘客安全与公共安全,相较于普通驾驶员,网约车司机对法律的淡漠和侥幸心理具有更大安全隐患,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社会危险性。本案中赵某不仅酒后驾驶网约车造成交通事故,还在被查获前“耍小聪明”再次饮酒,殊不知此一举导致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31.2毫克/100毫升,法院以最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罚金六千元的刑罚。


京小槌提示


1

认定醉酒的依据是什么?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一般在查处犯罪时,民警会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如果显示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会抽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2

在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的情况如何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如本案之中赵某为逃避惩罚,掩盖酒后驾车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酒精含量检验前再次大量饮酒,按规定以其最终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定罪处罚依据。还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在车上备有酒,发现有民警设卡查处时故意再次饮酒制造刚刚饮酒的假象试图逃避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使其逃避惩罚,反而会给其带来更重的惩罚。


3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情形均系从重处罚情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转载于公众号:北京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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