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5日,周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兰州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就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周某某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属无证驾驶,在交强险以外的损失,该公司不予赔偿。经核查,周某某的驾驶证已于2024年5月20日到期而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新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主要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与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是:虽然周某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对于这种过错周某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没有及时换领新证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其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36万元。
【案件评析】
根据交管部门的解释,驾驶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换证,但并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首先,对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更不应包括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验收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其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未表明事故发生与陆某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周某某在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以周某某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换证拒赔,理由不充分。当然,驾驶人持逾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属违法行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驾驶人应及时申请换领,以免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