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23-12-25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 文 机 关:劳动部(已变更) 发 布 日 期:1996.11.07 生 效 日 期:1996.11.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 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 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 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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