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023-11-06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对于不是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案件,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只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属于一裁终局,通过仲裁裁决书末段表述可以看出。



笔者此前代理用人单位一个劳动仲裁案子,用人单位注册地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咸宁市,劳动者向咸宁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委表述为非一裁终局,但是错误限定双方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并未向裁决书错误指定的法院立案,而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成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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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错误表述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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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正确表述图例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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