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张女士(化名)在上海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做保洁工已经10多年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她交社保,今年以来张女士曾多次找到公司希望为其补缴社保均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并未与张女士建立劳动关系,张女士承包了公司办公室保洁工作,每天的工作基本上2-3个小时就能完成,做完就可以离开,不用考勤,上下班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于是张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韩智洋律师代为应诉。
律师观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花名册等材料,同时查到张女士在过往10年里曾与其它公司有过招退工信息。张女士确认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并称招退工记录只是为了通过其它公司缴纳社保,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韩律师指出,张女士上班无需考勤,不受公司管理,说明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同时张女士找其它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正好说明在她的认知中她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她也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从事的保洁工作属于辅助性工作,考虑到其无需考勤故很难认定其具备人身上的隶属性。同时结合申请人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请其它公司代缴社保而未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的事实,对于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韩律师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把握。首先,主观上双方均应当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没有具体的意思表示也要从双方行为表现上去分析。比如本案,张女士如果内心里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常人的做法肯定首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找别的公司代缴。其次,客观上要着重考量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在工作中有很大的自由度,无需考勤,不接受公司管理,张女士对此也是认可的,因此很难说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综上,主客观条件,张女士都不符合,败诉的可能性自然就会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