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死亡因官司太久可视为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判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2023年1月23日(兔年大年初二)下午申酉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继续查找和研究学习植物人工伤者一年后两年内死亡的是否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成功案例。
案号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149号民事判决。
伤者池某2015年12月22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全责。伤者无责。植物人状态。2017年5月29日,池某死亡。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因原告公司与池某先后经劳动仲裁、法院等部门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诉讼长达2.5年,直至2018年6月20日河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与池某存在劳动关系,造成相关部门未能在2017年5月29日池某死亡前作出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工伤认定鉴定结论。2019年6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确定池某死亡为工伤,池某不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双方为池某与上诉人唐山市宏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诉讼长达两年半之久,造成相关部门未能在池某2017年5月29日死亡前做出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工伤认定结论。后因工伤认定问题双方又发生诉讼,直至2019年6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才告一段落,上诉人败诉。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7】1302230344(重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直接认定池某死亡为工伤,因此,池某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亡待遇。对上诉人的说法不予采信。
由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知,确认劳动关系等官司打太久,导致伤者一年后两年之内死亡的,可以视为在停工留薪期之内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
备注一:陈律师发表的相关文章有:《一个植物人一级工伤一年后死亡是否可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植物人工伤一年后死亡可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四个成功案例》。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3篇工伤原创或整理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