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工伤一年后死亡可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四个成功案例

2023-05-13

植物人工伤一年后死亡可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四个成功案例

 (2023-01-27 08: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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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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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植物人工伤一年后死亡可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四个成功案例

本文整理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植物人伤者及其家属未在一年之内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延长。这个是否会造成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障碍呢?

 

   第一个成功案例:

   案号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行终95号行政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本案中,伤者自201792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其单位虽然没有办理停工留薪手续,但事实上其单位对伤者是按照停工留薪对待的,伤者的直系亲属没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有不当,考虑到伤者从受伤直到死亡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系因工死亡,且没超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从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第二个成功案例:

   案号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4629号民事判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按规定需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应在12个月期满前15日,凭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已告知而职工个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发原待遇。用人单位未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或未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书面告知董某本人或未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故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董某未能启动鉴定程序,该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来承担。综合考量董某受伤害的事实、接受诊疗的期间及死亡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本院认为将其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计算至其死亡时间,认定其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较为妥当。

 

   第三个成功案例:

   案号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2民终2460号民事判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前提条件是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实质要件是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形式要件是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限制条件是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陈某4死于受伤后第15个月中,超过了一般的12个月的期限,未超过最长期限24个月。从陈某4受伤后的客观情况以及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前后无自主能力、完全不具备返回工作岗位的条件等情况来看,陈某4符合伤情特别严重的条件,满足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实质要件。本案中唯一缺少的是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一形式要件。本案中,陈某4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继发性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处于植物人状态,未能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系其自身的健康状况、无自主能力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从立法目的及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考量,将陈某4视为死亡于停工留薪期内更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的价值,故认定陈某4死亡于停工留薪期限内。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四个成功案例:

   案号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360号民事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某自20171230日受伤住院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并持续住院治疗,至201919日死亡,依据该实际情况,不宜因郭某未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即认为其停工留薪期终止,郭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延续至其治疗终结,即死亡之日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备注一:以上四个成功案例系陈律在兔年春节前后每日花费半小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而得。然后进行整理归纳。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1篇工伤原创或整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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