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已经治疗终结的确定

2023-07-10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已经治疗终结的确定

李冬梅/法官智典.民事卷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情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可算是治疗终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以受害人因事故所致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治疗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作为治疗终结。一般可将受害人最后一次住院治疗的出院之日或者医疗机构认为确有必要进行的最后一次复查之日视为治疗终结之日。如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可由人民法院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受害人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针对受害人具体伤情,如何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考的行业标准有公安部于2013年10月1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根据该标准第3.3项、第3.4项,“治疗终结”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治疗终结时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项规定“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确定是否治疗终结主要是应用于需要把握伤残评定时机的案件中,伤残评定时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伤残评定的等级,进而关乎伤残赔偿金的高低,故而会因触及当事人利益出现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谨慎把握。具体来说,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受害人委托或申请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项的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项规定评定时机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因此,针对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而言,治疗终结并不等于病情完全康复,而是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的伤情得到良好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此时即可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实践中,根据受害人具体伤情不同,并非所有病情都能在短期内完全治愈,比如很多受害人需在出院后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再行去除内固定等二次手术,即便是同一组织器官、性质、程度的损伤在不同的人身上也很难在同一时间治愈,因此不能将伤残鉴定视为治疗终结的标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后续治疗费规定在了第17条的赔偿项目之中,也体现了其立法本意,即并非定残后就不能再主张后续治疗费。


更多信息